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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修订省道路运输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总质量12吨以上货车要装监控设备

时间:2017-10-27 13:51 来源:江南都市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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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日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出租车分为巡游车和网约车这一新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巡游车客运经营者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

另根据《条例》,除了4种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载,否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班线客运】

鼓励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

《条例》规定,班线客运、包车客运不得挂靠经营。客运班线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的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设置客运站或临时发车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依法开通农村客运班线。

鼓励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对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的,其站点设置、车辆配置、财政补贴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公交】

新区开发要规划建设公交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线路、站点的设置,按照安全通畅、换乘方便、布局合理和普遍服务的原则,征求公众意见和调研论证后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期限为5年至10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出租汽车】

巡游车可提供电召服务

2016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国家七部委出台《网约车暂行办法》,明确出租车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

此次《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医院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可以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

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4年至8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巡游车客运经营者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网约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客运经营服务。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计程计价等设施设备。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

无故拒载最高罚2000

《条例》规定,除下列4种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载:

一是乘客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无人随车监护的;二是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三是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四是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根据《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的;二是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乘他人或者绕道行驶的;三是巡游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计程计价等设施设备的;四是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的。

【运输安全】

总质量12吨以上货车要装监控设备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总质量12吨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车、牵引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客运车上安装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接入监控平台。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公里、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的车辆,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应停止事故车辆运营。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和车辆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