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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6-10-07 10:05 来源:江西交通信息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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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设区市公路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6〕16号),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车辆运输车、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货运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维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确需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四、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汽车整车物流企业、重点货源企业、货运场(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五、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六、经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要主动进入卸货场所消除违法状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七、自2016年9月21日起,开展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行动,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自2016年9月21日起,在全省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强化路面联合执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严管重罚;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八、严格实行“四个一律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超限超载车辆执法标准,对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四个一律”,即超限车辆一律卸货,非法改装车辆一律恢复原状,超载驾驶员一律扣分罚款,扰乱秩序一律依法处理。

九、严格实行“一超四罚”。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站)经营者实施处罚。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十、专项行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

十一、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货运源头企业、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损坏公路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16年9月2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公安厅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