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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1-21 10:08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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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17〕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切实提升我省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需求,注重与现有政策衔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发展养老和照顾服务,改善老年人生活居住环境,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发放护理补贴;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鼓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相关补贴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鼓励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列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安排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四)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高高龄津贴标准。(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五)加大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力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并建立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六)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落实每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资金,为全省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和除上述对象之外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七)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护理、文化娱乐、法律咨询、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优先、便利、优惠服务。城乡社区中政府出资建设的为老服务各类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向老年人开放。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相关机构为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提供临时、短期托养照顾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八)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推进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加强城市道路、社区步行路网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强化对老年人的安全提醒,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岛、隔离带、信号灯和社区道路系统、休憩设施、标识系统的综合性无障碍改造。清除步行道路障碍物,保持小区步行道路平整安全,严禁非法占用小区步行道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一)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优先开展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二)支持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按标准设置无障碍售票窗口、厕所(厕位)、电梯(残疾人升降轮椅、爬楼车)及盲道,配备轮椅、担架等辅助器具,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服务标志,在有条件的站点开辟候乘专区或者专座,推广使用电子报站器等设备播放为老年人让座的语音提示,方便老年人出行。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使用无障碍低地板车,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十三)全面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老年人免费乘车的范围扩大到城乡公共汽车。全面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进入景区景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发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四)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坚持每年开展敬老、助老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各市、县〔区〕党委、政府)

  (十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六)贫困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责任单位:省法院、省财政厅等部门

  (十七)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快速办理;对情况紧急的,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对行动不便的,采取上门或者其他方便的形式调查处理。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免费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对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等部门

  (十八)有条件的地方,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扩大涉老法律援助范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十九)免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健康体检、评估、随访和中医药服务等健康管理服务,其中健康随访次数达到每年6次,并动态调整完善服务项目内容。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健康指导、早期发现、综合干预。继续实施老年人白内障患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治疗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签约家庭医生、家庭病床等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一)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二)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部门

  (二十三)推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做好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各项医疗保障政策衔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二十四)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场所规模和自身能力,采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逐步将基层卫生巡诊服务工作,扩大到辖区内的所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健康宣教和慢病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五)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江西保监局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六)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2017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二十七)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巡诊和家庭病床等便民服务。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推动医疗机构开设专用窗口和提供导医服务,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和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提供便利,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八)鼓励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者开展专项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九)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老年人照料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大力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

  (三十)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三十一)发现老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视情况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省公安厅、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二)老年人愿意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聘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其创造条件,并签订劳务协议,保障其合法权益。老年人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其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三)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院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三十四)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五)支持兴办老年开放大学(学校),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改善现有老年大学(学校)办学条件,建设一批在本区域发挥示范作用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老年人学习场所。探索“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的结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六)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开辟建设老年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七)加快数字图书馆建设,拓展面向老年人的数字资源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内容和资源。(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八)公共文化场所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活动场地。(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九)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购物等行为和诱导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发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四十)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等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年度市、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2.各地、各部门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倾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4.村(居)民委员会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服务管理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范围给予补贴。

  (二)健全保障机制。

  1.县级以上政府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

  2.县级以上政府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50%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体育事业。

  3.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

  4.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5.为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和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组织可以向同级老龄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三)营造浓厚氛围。

  1.各地要积极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不断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成绩显著的县(市、区)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考评认定。

  2.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为老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服务。

  3.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主动宣传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各类先进典型,着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

  1.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定期进行评估,健全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

  2.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答复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各种诉求。

  3.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政策不力、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业主管单位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