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江西省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 主页 > 物流通道 > 快递 >

调整快递费不能任性!官方:七类经营管理事项决定需评估

时间:2020-11-17 14:30 来源:未知 点击:
江西省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示:您的Flash Player版本过低,请进行网页播放器升级!

据国家邮政局网站消息,国家邮政局近日印发《快递企业总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风险评估和报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度》规定,快递企业总部在对全国范围内的资费调整、内部派费调整等七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做出决定时,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指出,近年来,快递企业总部由于重组兼并、资费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导致快递网络不稳定的事件频发。《制度》旨在稳定行业发展态势,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快递企业总部因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风险评估不足而影响邮政快递网络稳定。

《制度》不分章节,共计十六条。《制度》的适用主体为第二条所规定的“快递企业总部”,即“两个以上快递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的企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风险评估和报告的基本要求为第三条所明确的“快递企业总部做出的经营管理决定可能造成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阻断运营网络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的”适用本制度。

《制度》明确,快递企业总部对七方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做出决定时,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一是全国范围内的资费调整、内部派费调整。

二是收缩服务地域、减少服务项目等经营范围重大变化。

三是可能影响网络稳定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组或者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是同行业公司间可能影响网络稳定的收购、合并、分立。

五是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

六是大规模裁减快递从业人员。

七是其他可能造成网络不稳定的重大事项。

《制度》要求,快递企业总部应当在做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邮政局书面提交《快递企业总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快递企业总部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做出的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在依法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邮政局书面提交《快递企业总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风险评估情况报告》。